来源:资产监管部|2008-05-30|【 】
科资发监字〔2008〕35号
院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制度的要求,为规范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投资企业通过我院申请办理保密资质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保密资质的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研究所投资企业通过中科院系统申请办理保密资质,须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所直接投资的控股企业,或者不控股但研究所为第一大股东的投资企业;
2.研究所直接投资的控股企业投资的、并为第一大股东的子公司;
3.有在研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办理流程
1.研究所直接投资的控股企业,需将办理保密资格的申请材料报研究所审核,研究所审核通过后,书面向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提出办理申请,国科控股审核通过后,报中科院保密办审核。
2.研究所控股企业投资的控股子企业,需将办理保密资格的申请材料报其控股企业审核后,再报研究所审核,由研究所审核通过后,书面向国科控股提出办理申请,国科控股审核通过后,报中科院保密办审核。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企业 保密资格 认证 通知
抄送:院保密办
中科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