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务与稽核部|2008-02-2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要求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为落实上述规定,国科控股于2005年和2008年分别下发了《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后会计账务处理的通知》(科资发财字〔2005〕31号)及《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后会计账务处理的补充通知》(科资发财字〔2008〕12号)。
经了解,部分公司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和国科控股的要求将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而是用于了利润分配。
各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税收法规,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国科控股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帐务处理,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对于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必须在2007年度的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决算中予以调整,国科控股将在决算会审中严格审查。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