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产监管部|2007-04-24|【 】
科资发监字〔2007〕28号
院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对所投资企业的规范管理,督促投资企业依法合规运作,理顺研究所与投资企业的出资关系,根据《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制度,结合前一阶段国家审计署对部分研究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情况,决定开展研究所投资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主要针对投资企业在财务、税务、工商登记等方面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做法,要求投资企业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报研究所备案;同时研究所要检查并理顺与投资企业的出资关系。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否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准确进行核算并登记入帐,是否做到帐目清楚、凭证齐全,如发现存在虚假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或成本、费用的列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应立即纠正;
2.投资企业认真检查核实取得的各类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现有虚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结算入账,应立即纠正;
3.投资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检查出有漏缴税款情况,必须及时补缴应缴税款;
4.投资企业是否存在有未分配利润却长期没有给股东分红的情况;
5.投资企业是否对研究所的出资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没有办理,应立即办理;
6.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范等。
(二)理顺研究所与投资企业的出资关系,可结合中科院《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科发计字〔2007〕17号) 的要求开展,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研究所对投资企业的出资是否到位,如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况,应立即纠正;
2.研究所财务帐目中是否如实、全面反映了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
3.研究所的职工个人在投资企业中持有股权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出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工作要求
本次自查自纠的时间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
四、工作建议
1. 研究所应加强对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特别是要建立对投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稽核的工作制度;
2.在投资企业有分红能力的前提下,研究所应通过股东(大)会合理主张进行分红;
3.对本次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触犯法律法规问题,应坚决依法进行处理;
4.结合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研究所应督促投资企业注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审核流程,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国科控股将于今年下半年对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许谦(资产监管部),联系电话:010-62800116转8506,电子邮件:,传真: 010-62800120。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