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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投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

来源:资产监管部|2007-04-24|【        】

科资发监字〔200728

 

院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对所投资企业的规范管理,督促投资企业依法合规运作,理顺研究所与投资企业的出资关系,根据《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制度,结合前一阶段国家审计署对部分研究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情况,决定开展研究所投资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主要针对投资企业在财务、税务、工商登记等方面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做法,要求投资企业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报研究所备案;同时研究所要检查并理顺与投资企业的出资关系。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否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准确进行核算并登记入帐,是否做到帐目清楚、凭证齐全,如发现存在虚假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或成本、费用的列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应立即纠正;

    2.投资企业认真检查核实取得的各类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现有虚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结算入账,应立即纠正;

    3.投资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检查出有漏缴税款情况,必须及时补缴应缴税款;

    4.投资企业是否存在有未分配利润却长期没有给股东分红的情况;

    5.投资企业是否对研究所的出资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没有办理,应立即办理;

    6.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范等。

 

    (二)理顺研究所与投资企业的出资关系,可结合中科院《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科发计字〔200717号) 的要求开展,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研究所对投资企业的出资是否到位,如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况,应立即纠正;

    2.研究所财务帐目中是否如实、全面反映了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

    3.研究所的职工个人在投资企业中持有股权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出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工作要求

    本次自查自纠的时间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7615,研究所应由专人负责,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并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各项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立即进行纠正,并就本次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国科控股。国科控股汇总后呈报院有关部门。国科控股汇总呈报院有关部门。

 

    四、工作建议

    1 研究所应加强对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特别是要建立对投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稽核的工作制度;

    2.在投资企业有分红能力的前提下,研究所应通过股东(大)会合理主张进行分红;

    3.对本次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触犯法律法规问题,应坚决依法进行处理;

    4.结合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研究所应督促投资企业注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审核流程,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国科控股将于今年下半年对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许谦(资产监管部),联系电话:010-628001168506,电子邮件:,传真:  010-62800120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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